又是一个月过去了,不用说了,更新拉胯,三十一天更新了二十万字,比上个月还少两万,自从恢复上班以后好少……咸鱼了两个月,八月真的不能咸鱼了。
咱们之前说好的,会在总结里把一些相关的规定聊一聊,那就顺便聊聊吧。
奇异公司的案子,其实和之前的案子很相似,就是格式条款的问题,或者我们说的霸王条款,就是各种让你花钱,这里面涉及到的就是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部分,说起来很简单,格式条款不能加重对方责任,也不能免除自己责任,更不能排除对方权利,但是呢,现实案例中很多都是存在这样的情况,甚至有格式条款中直接约定本条款不适用民法典多少条规定的情形,当然,都被治了,现在这种明目张胆的情况比较少了。
这种情况同样属于個人不好维权的,成本高,但是收益少,现实中能找到的维权案例,都是律师去做的,而且我之前提到过,最大的成本其实是时间,本书给主角开的最大的挂也不是什么系统,而是时间,放在现实中,一个刑事自诉案例,咋说呢,加上起诉索要个人身份信息的时间,没个两三年别想完成。
然后就是中介跳单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的规定就是这: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看着很简单,很多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理解它,所以很多中介会理解歪,接受中介人的服务,怎么才算是接受服务呢,你看我带着他看了房子,这算不算接受中介人的服务。然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我带着他看了房子,我就给他提供了交易机会,然后他绕开我订合同,这就得给我支付报酬,好像没问题是吧。
但是法律不是这么理解的,民法典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和平等原则,因为你带着看了房子,对方就一定得在你这里买,这本身就不公平,而且你的房源也不是独家的,独家房源可不是那么好弄的,更不用说服务不单单是看房,包括一系列的服务过程。
现实中,给大家一些建议,找中介买房得留心眼,看房确认书之类的,得看清楚了,不能签的别去签,省的扯皮麻烦,通过网上找到的相同房源中介不同,注意留好证据,怎么留,最简单的,和现在出现在你眼前的这个房源的中介聊天,说伱通过这里看到了这个房子,不用说其他的,什么以前找别的中介看过,你可以在见了面之后私下里说,不要在能留下证据的情况下说。
同样聊天也是,谨记祸从口出。
然后就是堵锁眼那个,我们已经提到过很多次,三次是很神秘的次数,不管是盗窃罪,还是故意损坏财物罪等等,都是三次,甚至寻衅滋事罪,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会加重……但是呢,在现实中不好操作,如果真的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将人送进去,需要很有耐心,人家搞两次不搞了,你相当于白费功夫。
熊孩子堵电梯,乱按电梯,这个情节里适用的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很理想化的情况,现实中肯定不是这样,现实中如果想较真,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找孩子的学校和家长的工作单位,前者还算好,后者很不好操作,而且需要上学的,没上学那些……emmm自求多福吧,如果确实想起诉,可以,但是记住了,必须得有条件的情况下,不建议为了一口气匆忙起诉,最好咨询过律师,起码知道得固定什么证据,这不是至于不至于的问题,是现实的问题。
然后呢,保健品诈骗,法律规定就是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百度一查就能找到,很容易,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一定要区分开,尤其是我们提到的交易型诈骗,究竟是要骗钱,还是赚钱,各种虚构,那就是骗钱,有东西在,但是夸大了,那就是要赚钱,但是可以以虚假广告罪起诉
着重需要写的是劳动和消费,在qq上问我的好多书友都是想知道劳动方面和消费者维权方面如何来固定证据,以及他们的实际情况,就是没有这些证据该怎么办。
我说实话,咱们以劳动纠纷举例,中我写的很简单,真的是十分简单,弯弯绕特别少,主角最主要的是证据充分,但是呢现实中不是这么理想,最重要的是证据,这里就需要我们平常注意一下,首先签合同,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按照规定是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拿一份的,各种理由不给你合同的,用公司规定搪塞你的,那或者就是有点问题的,那你就要注意,平时上班的打卡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和你们上司聊天记录提到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凭证,各种保险缴纳,入职时候填写的报名表之类,有想法的拍个照,也不费事。
还有因为工作需要的出差,报销,以及邮件往来这些都可以算作是你工作的证据,考勤记录要注意,没有你签字的考勤记录可不算,他公司拿出来地也不算,必须得有你签字。
记住一点,只要能证明你在公司工作过的任何记录,都可以算作是证据,单一证据可能力度不够,但是把这些东西集中起来就够了。
再多说一点,社保,只要有劳动关系,是必须缴纳的,注意是必须,就算是劳务派遣,那派遣公司也得交社保,不是说有的可以交有的不能交,这个没有例外情况的。
然后就是消费者方面的法律规定,退一赔三的适用情况,简单说就是对方有故意欺诈的情况,而且这个欺诈足以让你产生误导,当然,也不是无限适用,因为这个东西叫惩罚性赔偿。
比如有个案例,有公司卖料理机,然后宣传中说那个屏幕是六点五英寸,结果买回来发现是五英寸,买家不乐意了,起诉要求退一赔三,但是法院是这样判的,屏幕大小不是料理机的主要功能,虽然和实际不符,但不会导致买家被诱导,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
但是呢,实物外观和宣传外观不符,所以支持退费,不支持赔三,也就是说,故意欺诈一定是要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方面,足以让你被诱导来买这个东西,才适用退一赔三。
退一赔十就是食品领域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对身体造成影响,适用退一赔十,不管对方有没由欺诈,反正只要他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对你造成影响,就可以适用退一赔十。
还有就是经典的举证责任倒置,我们书中进行过详细的讲诉,这里就不再多说。
好了,一晃已经快两点了,老酒又熬夜了,这个是随意写的,有的地方不完善,希望大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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